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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鸟窝被判10年半的大学生要出狱了,还是觉得他判重了!

榴榴杂谈 2023-05-23 07:23 出处:网络 作者:一湾清泉编辑:@榴榴
最近,很多大V都在炒一个老热门话题,当年因为掏鸟窝被判刑10年半有期徒刑的大学生,因在狱中表现良好,三次减刑,获减刑20个月,这个月底就要出狱了。

社交视频平台上,这个孩子的父亲正在把旧屋重新粉刷装修,等待儿子回家就能住上崭新亮堂的房间。

这些大V们的观点是什么呢?

他们说,这个大学生当年的案子,并不是简单的“掏鸟窝”,他们掏的鸟叫燕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而且这个大学生认识这个珍稀动物,对很多鸟的名称、习性都挺熟悉。不止一次有过类似“捕猎”行为,还加了当地的鹰猎交流群,之前就发布过买卖信息。

当办案人员问闫啸天出售的是什么野生动物时,他也能如数家珍地答出,是阿穆尔隼和凤头苍鹰。但他不知道的是,后果竟这么严重。因为涉案燕隼数量太多,高达16只。按照刑法“非法猎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在5年以上10年以下,特别严重的甚至会到10年以上。

结论是:这个大学生明知故犯,被判刑10年一点不冤。

对于这些大V的说法,不敢苟同。


没错,这位大学生有罪,但10年刑期太重!

前段时间,央视主持人发了条微博被网友疯转(不过现在微博已经消失了):

掏鸟窝被判10年半的大学生要出狱了,还是觉得他判重了! 


董事长私分2.6亿被判5年,大学生掏鸟窝被判10年,给人锁上铁链的判6年,这些判决按照现行的法律,都符合规定,都算不上法官的误判

把三个案子放在一起比较,就会发现存在巨大的问题。

私分2.6亿中饱私囊、常年给女人锁铁链,危害程度一样吗?但是判决差不多。

这两起恶性犯罪,都不如倒卖珍稀鸟类判决重。

你会不会得出一个结论:国家的财产,一个女人的自由和尊严,都不如保护珍惜动物重要?

或许,这个比较,你还没什么直观感觉,那么再来看看都是涉及钱财的罪行。

依照《刑法》第383条规定,贪污不满1万元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贪污1~10万元,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贪污10~100万元,判处3年~10年有期徒刑;贪污100~1000万元,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贪污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依法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依照《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2000元就可入刑,盗窃30万元可处10年以上刑期;盗窃100万元及以上的,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换句话说,你利用职务之便,盗窃了国家财物30万,可能只坐3年牢,但是你盗窃了私人财物30万,就要坐10年牢。这还仅仅只是理论上,现实中,私分2.6亿也只被判5年。

法律存在的目的是什么呢?

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与平等”是法律的指导原则,法律的最终目的是确保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约翰·罗尔斯认为,社会大众必须达成一致并同意一个公正的社会契约,这个社会契约将确保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公正。

韦伯将法律的正义性定义为“与他人认可准则相一致”,并认为正义是社会成员相互行为的一种基本准则。

霍布斯将法律正义性看作一种根据社会权威进行全民归属的意见

简单说,正义和公平的标准,不是一个人或某几个专家的意见和观点。它是整个社会大多数人秉持的一种观念。

这就是“人心即法律”

“人心即法律”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提出来的。在卢梭的着作《社会契约论》中,他说:“人民是法律的创造者,因为他们是真正的主人”,强调了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应该基于人民意愿和道德观念。而人民的意愿和道德观念则来源于人心,因此“人心即法律”的观点由此诞生。

张泽群说:“法官大人,你办一次案,不是干一次活,每个案都是在树立价值导向。你面对的不是一项项法条,是一个个生命。视而不见生命,如同杀人诛心!”

没错,每个案件都是在树立价值导向,当年法官一句“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去扶”,对整个社会道德的负面影响至少延续20年。

然而,我们更应该反思的是,法律本身是不是出了什么问题。

法律与人心相悖吗?

法律符合社会公义和道德标准吗?

制定法律仅仅依赖于权力的思考?还是应该结合人们的主观感受和价值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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