榴榴杂谈

西方的法治传统是他们先进的原因

榴榴杂谈 2023-11-04 07:24 出处:网络 作者:阿普编辑:@榴榴
现代文明为什么起源于西方?

因为法律——真正的、所有人都必须遵守的法律。

欧洲中世纪的法律和古代中国的律法完全不同。在中国古代,皇帝“口含天宪”,掌握着国家最高立法权。几乎所有的法规都是以皇帝的名义颁布,甚至皇帝的诏书可以直接成为法律。在皇帝对国家进行专制统治的情况下,普通民众不能参与司法,平民们以“对簿公堂”为耻,权利意识非常淡薄。但是在中世纪的欧洲,情况则完全不同。以英格兰为例,英格兰的国王不能对律法进行肆意修改——各个领主和贵族都会充分对法律发表意见。对他们来说,法律是解决社会问题的一个主要手段和工具。而且,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他们也需要普通民众参与进来,这样才能维持法律体系的运转——这就是着名的“陪审团”制度,也是普通法与大陆法最大的不同之一。英格兰的普通法在治理国家、制约王权和保障普通民众权益等方面有着明显的成效,对中世纪的英格兰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当时英格兰的人们认为,法律自古以来就一直存在着,人们只能够“发现”法律而不能“制定”法律。所以,当时越是古老的法律就越具有权威性,因此英格兰中世纪前期颁布或者编撰法典的行为只是统治者在宣布或者重申古老的习俗和习惯而已。

这就是普通法的前身——习惯法。什么是习惯法?习惯法就是民众在处理日常社会事务中所形成的行为规范,带有着明显的全民参与的性质。而由习惯法演变而来的普通法继承了日耳曼部族原始的民主作风,使得普通民众得以积极地参与到社会政治生活中。而且,历代英格兰国王都受到普通法的影响和制约。与中国古代“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的概念不同——当英格兰的封君不再履行他的基本义务的时候,封臣就可以解除忠诚契约而不受大众的指责。从这种形式来看,封君和封臣之间的原始契约是较为平等的。自古以来,在贵族和民众的推动下,英格兰历代国王都会编撰各种习惯法法典。最早是英格兰七国时代的肯特王国国王埃塞尔伯特,他在公元600年左右就颁布了法典。此后,英格兰的国王陆续编撰法典:公元695年,肯特王国颁布了《韦特里德法典》,西萨克逊王国颁布了《伊尼法典》。在英吉利王国时期,阿尔弗雷德大帝颁布了《阿尔弗雷德法典》。丹麦国王统治时,克纽特颁布了《克纽特法典》。而1215年颁布的大宪章是英格兰法律上的里程碑式文献,它进一步强化了原始契约,明确了国王和贵族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大宪章》颁布以后,再也没有象以前诺曼王朝与安茹王朝时期的国王那样,独断专行的英国国王了。

此外,中世纪的欧洲与东方世界还有一个很大的不同——中世纪的欧洲有“世俗法”和“教会法”两个体系。中世纪西方社会中的每个人都生活在一种复合的法律体系中。欧洲教会法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它不但可以管辖教会内部事务,对世俗的事务也有着一定的管辖权。在民事方面,教会掌管出生登记、结婚登记、离婚、家庭关系等。在刑事方面,教会能管辖违反教义和信仰的行为。在教会法和世俗法分立的基础上,世俗法内部也有着不同的体系。比如:郡法庭处理地方社会的日常事务;领主法庭处理封君和封臣之间的各种纠纷;庄园法庭协调庄园内部的纠纷,规定领主和佃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城市法庭审理有关市民的案件;还有就是从诺曼征服之后逐渐形成的王室法庭——普通法法庭。最后,必须再次指出——“陪审团制度”的出现让普通民众深度参与司法审判成为可能——嫌疑人是否有罪,再也不取决于法官和统治阶层,而是取决于陪审团的公开表决。这有利于保护中小地主和自由民的财产利益,使得他们免受大领主的侵占——它赢得了大多数民众的支持,这就是普通法能够通行于欧美相当一部分国家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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